網際網路英文網域名稱(Domain Name)申請暨收費辦法

(適用.com.tw, .org.tw, .net.tw等網域名稱)

  89.03.06修定版


		第 一 條  網域名稱申請原則
		第 二 條  網域名稱類別及定義說明
		第 三 條  網域名稱受理單位
		第 四 條 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原則
		第 五 條  網域名稱申請程序
		第 六 條 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原則
		第 七 條  網域名稱撤銷原則
                  #英文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

 

第一條  網域名稱申請原則

一、「先申請先使用」原則。

二、申請資格依中華民國各相關法律,正式立案登記之公司行號、機關團體。個人及未登記立案之工作室以另外辦法訂定之。

三、網域名稱之變更須依上述原則向原承辦單位申請。

四、若外國公司或組織機構欲申請台灣網際網路網域名稱(.tw)者,因未能具有中華民國核發之相關立案證照,得由代理申請人代為申請之。並由代理人繳附本辦法第五條「網域名稱申請程序」所舉列之申請文件。

 

第二條  網域名稱類別及定義說明

一、.edu.tw:教育及學術研究單位

二、.gov.tw:政府單位

三、.com.tw:商業團體組織(公民營事業機構)

四、.net.tw:網路管理機構(具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者)

五、.org.tw: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等非政府、非商業機構

六、.mil.tw:國防軍事單位

七、其他

 

第三條  網域名稱受理單位

一、台灣網路資訊中心(TWNIC)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授權相關單位如附件一,得以受理網域名稱登記審核事宜。

 

第四條 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原則

一、申請網域名稱之費用區分下列二種:

1.註冊費:新台幣500元整,於申請之時一次繳足。

2.年費:年費新台幣1000元整,每次繳付需一次繳足二年年費。

二、每次更改網域名稱需再繳付一次註冊費。

三、網域名稱費用一經註冊後恕不退費,申請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退費。

四、申請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於繳付註冊費及二年年費後,享有該網域名稱二年內之使用權,使用期限屆滿之前90天,將由受理單位以電子郵件(E-mail)通知申請人,請申請人再次繳付費用,每次繳付二年之年費,申請人始能繼續保有此網域名稱之使用權。

 

第五條  網域名稱申請程序

一、網域名稱申請系統位於http://rs.twnic.net,申請人可逕自進入該網頁,依畫面上操作說明進入申請畫面進行申請程序。或由台灣網路資訊中心、各ISP網頁(如http://www.twnic.net, http://www.seed.net.tw, http://www.hinet.net),點選「Domain Name註冊系統」,經由網頁鏈結而進入。

二、申請者點選「申請網域名稱」選項後,填入申請者資料及所申請之Domain Name。若由ISP代為申請者,代理申請人需另填入代申請者資料。

三、資料填寫後15天內,將本條所列之申請文件郵寄或傳真至受理單位。受理單位之聯絡資料詳見附件二。申請文件:

1.申請人之登記立案證照影本,例如營利事業登記證、社團法人立案證書。

2.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(附件三)。

3.申請 .net.tw 者需附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。如為學術研究用需申請.net.tw網域名稱,得由申請單位備函並檢附網路使用計劃書代替電信事業許可執照。

4.若為國外公司欲申請.tw之網域名稱,因未能具備本國之立案證照,得透過本國之律師事務所代理申請。代理人需繳附:

(1)代理人之登記立案證照(營利事業登記證)

(2)申請者之委託函

(3)委託者之中文書面介紹文件。

四、受理單位於收到申請者之申請文件後,進行網域名稱之文件審核作業,並以電子郵件(E-mail)通知申請者審核結果。

五、若申請之網域名稱因不符申請原則被退件,申請人得依受理單位之說明予以修正後另行申請。

六、申請者於收到網域名稱申請文件審核通過之E-mail之後,需按照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規定之繳費方式繳費。

七、於rs.twnic.net網頁上申請登記後,若15天內未提出齊備之申請文件者,受理單位得取消其申請。

八、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倘若未能於發出文件審核通過之E-mail之後7天之內收到申請者繳付之款項,得通知受理單位取消其申請。繳款程序見附件四。

九、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確認收紇所繳款項之後,發出繳費審核通過之E-mail通知,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後可自行上網至http://rs.twnic.net/eng-ip.html進行Host/IP之指定作業。

十、申請程序流程圖見附件五。

 

第六條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原則

一、網域名稱受理單位依網域名稱申請原則辦理登記事項,不判斷網域名稱之登記與使用是否侵害第三者權益,不介入申請人與第三者之法律訴訟,亦不擔任調解人。

二、網域名稱如有侵害第三者之權益的情況產生時(包括有關商標、服務標章、商號名稱等之侵害),申請人需負擔網域名稱受理單位因此侵害行為所產生之一切損失(包括名譽損害、人員勞力耗損費用、以及相關訴訟費用等),並代為防禦抗辯。

三、受理單位得依法院判決通知或具法律效力之和解書,進行網域名稱變更或撤消其網域名稱。

 

第七條  網域名稱撤銷原則

一、所繳付之年費時限屆滿,未再繼續繳費者,受理單位得暫停其使用權90天,90天後仍未繳費者,則撤銷其網域名稱。

二、違反「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」聲明事項者,受理單位得撤銷其網域名稱。

三、因法律訴訟,受理單位得依法院判決指示而撤銷其網域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