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一 條 申請原則
第 二 條 層級架構說明
第 三 條 受理單位
第 四 條 註冊收費
第 五 條 申請及繳費程序
第 六 條 爭議處理原則
第 七 條 註銷註冊
第 八 條 其他事項
#個人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
一、「先申請先使用」: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如有相同者,以受理單位受理申請之時間在先者,取得該網域名稱之註冊。
二、申請資格係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之個人。
三、一人可申請多個網域名稱。
第二條 層級架構說明
一、個人網域名稱架構:
二、保留字元規定
縣市、國碼之英文簡稱為保留字;可以使用之字元為52個大小寫英文字母、0-9數字、連結符號(-)等63個字元,但第一個字元與最後一個字元必需為英文字母或數字,長度為3至50個字元長度。
第三條 受理單位
個人網域名稱註冊之授權得經『網域名稱委員會』會議通過受理之。
第四條 註冊收費
一、申請網域名稱之費用區分下列二種: 二、網域名稱費用一經註冊後恕不退費,申請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退費。
三、申請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於繳付註冊費及年費當日起,享有一年之使用權,使用期限屆滿之前30天,將由受理單位以電子郵件(E-mail)通知申請人續繳年費,申請人始能繼續保有此網域名稱之使用權。
第五條 申請及繳款程序
一、
二、線上同意依「個人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條款」,並填入申請人資料及所申請之個人網域名稱。
三、若線上付款,則經受理單位利用電子郵件(E-mail)或電話同意受理並確認後,即可作Host/IP之指定作業,指定作業完成後立即開放使用。
四、如採電匯方式付款,受理單位將利用電子郵件(E-mail)通知申請人繳費,繳費後須至線上填寫「繳費確認通知函」,受理單位於確認收到款項後,即以電子郵件(E-mail)通知申請人作Host/IP之指定作業,指定作業完成後立即開放使用。
第六條 爭議處理原則
一、個人網域名稱受理單位依本辦法辦理註冊事項,不判斷個人網域名稱之註冊與使用是否侵害第三人權益,不介入申請人與第三人之法律爭議。
二、受理單位得依法院之裁判、或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、或具法律效力之文件,進行個人網域名稱變更或註銷其網域名稱。
第七條 註銷註冊
一、所繳付之年費時限屆滿,未再繼續繳費者,受理單位得暫停其使用權,45天後仍未繳費者,則註銷其個人網域名稱之註冊。
二、違反「個人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條款」規定者,受理單位得終止其服務並註銷其個人網域名稱之註冊。